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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8〕5号 1998年2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3年共安排“转、招”指标3.1万人。
  (四)“辞、退”指标安排。在2000年以前,要逐步辞退和妥善安置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近9000人,其中,拟辞退6000人,退养3000人。
  三、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坚决把住民办教师的入口关,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省教委、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计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86〕79号)精神,1986年以后增加的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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