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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7〕65号 1997年12月11日)


省政府:
  今年1月1日,《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省施行。一年来,各地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的业绩,为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心、分清经济责任、促进企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党政部门正确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但是,在《条例》施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开展得不平衡,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使《条例》不能有效地施行;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在个别地方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先离任后审计的问题较为普遍;三是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影响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完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抓好本地区《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坚持干部调动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提职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经审计不得转任新的职务,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在离任前审计的,可在离任后对其审计终结。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增强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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