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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失效]

  (七)改革升学考试制度,改革招生和考核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招生考试”的正面导向作用,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续巩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成果,建立、完善教学质量检测调控制度。采取积极措施,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生问题。通过加强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定校配额等措施积极改革招生考试制度。小学要逐步实行等第加评语的考核考试制度。中考制度的改革既要有利于向高一级学校输送新生,更要有利于初中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为学生终身学习打好基础。逐步实现中考招生实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中师一次性考试招生的办法,减轻学生的考试负担。改革对学生的评价方法,坚决摒弃仅以学科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以及损害学生人格的错误做法。通过改革,建立对学校和学生的科学的评估机制,引导和规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建立科学、完善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要依据《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制定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素质教育评估方案,加强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检查、指导、评估。要制定对学校、教师、学生的素质目标要求和评估办法。要建立完善督导评价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和基层学校积极性,发挥专家的作用。
  (九)建设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搞好素质教育首先必须提高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的整体素质。要通过教师学历合格后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与提高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提高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和教育教学思想,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的自我修养,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坚决制止一切违背教育法律、法规,违反教育原则的错误做法,要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奖励制度,把对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的考核与评职晋级、评优一致起来。
  (十)建立奖励机制,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为有力地促进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件》,我省将对基础教育改革中坚持正确方向、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又有推广可行性的优秀教学成果进行奖励,并充分发挥这一奖励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导向机制作用,引导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
  (十一)重视和加强教育科研。各地要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建设,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水平,抓好群众性科研工作。理论工作者要与学校教育工作者相结合,重视教育实践。要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不断改革教育教学行为,向科研要质量。教研、科研部门要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要任务,针对基础教育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的实验探索。
  四、强化政府行为,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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