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1998年元旦春节期间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7〕62号 1997年12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
《国旗法》),严格遵守
《国旗法》规定的升挂国旗制度,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
《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1998年元旦、春节期间,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情况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按照
《国旗法》的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及场所,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政协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等。
凡属
《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在元旦、春节期间,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