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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放活集贸市场和粮食零售,保护合法的粮食流通。各地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多渠道经营粮食批发、零售业务,特别是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余粮,不得拦截、刁难、收费,以方便城乡居民生活。对合法的粮食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开展委托代理收购业务。要努力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提供优质服务,满足需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委托方的收购资金必须先行预付到位,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收购的粮食,必须通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验质、检斤,并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具体委托代理费用水平由委托双方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定。
  四、大力促销压库,千方百计扩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
  (一)顺价销售粮食必须坚持保本微利、有利于促进销售的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顺价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年末库存的定购价粮、保护价粮和1998年当年购进的定购价粮、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鉴于当前实现顺价销售比较困难,原粮购进价也可按1998年当年购进的定购价粮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单独统计、专项反映,销售量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购量。实现的顺价销售利润,要全部进入企业盈亏,除按规定留给企业1分钱外,要适当冲减1998年新粮入库前的粮食成本。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应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对1997年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有权确定粮食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当地物价部门要会同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帮助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测算、确认销售成本,搞好事先监控,加强检查监督。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各类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只要其购进的粮源合法,允许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定价销售、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加大对粮食顺价销售工作的领导力度。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切实把粮食顺价销售当作头等大事,采取联销计酬等有效措施,分解任务,落实目标,兑现奖惩,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促销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把顺价销售当作第一位的任务,强化营销手段,集中精兵强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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