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大力度清理整顿粮食经营和加工单位,严格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全面清理整顿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企业,尤其要认真清理个体私营粮食经营户及加工户。对不符合粮食收购、批发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要限期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和收购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禁止私商粮贩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小麦、玉米和水稻(不含糯稻,下同)。对私商粮贩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走村串户或在路边、集贸市场设点挂牌收购小麦、玉米和水稻的违法行为,要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和《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把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的粮源作为管住粮食收购市场的重点,严格监管。监督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粮食加工企业(户)和用粮单位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对其购进的原粮和销售的成品粮必须如实登记作帐。各地对辖区内的各类粮食加工企业(户)要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对较大的个体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实行派驻式管理,全面监控其购销和生产加工行为;要建立24小时受理举报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粮食加工户要签订粮食合法经营责任书,约束和规范其经营行为。凡粮食加工企业粮源不合法,或进出粮源数量、品种与登记台帐不符的,要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严厉处罚。
(五)加强对粮食运销活动的监管。跨县(市)运销或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小麦、玉米和水稻的,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水稻成品粮的,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按计划疏散、集并、调运粮食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须凭县(市)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手续;农垦企业和监狱、劳教管理部门运销粮食时,必须同时持有农场销售粮食的发票和农垦、监狱管理局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证明;部队生产的小麦、玉米和水稻自用剩余部分,要交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运销玉米、小麦和水稻作物种子的农业部门,必须持有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凡没有合法凭证的粮源一律予以没收,并按《
粮食收购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从严查处;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否则对贩运人和承运人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