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要逐级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把它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地市要纳入省目标办考核,县(市)要纳入地市目标办考核。专员、市长、县长要对发展粮食生产,落实定购任务,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负责;对搞活粮食流通,扩大粮食销售,搞好加工转化,发展过腹增值负责;对管好管住粮食收购市场,规范批发交易行为,放开搞活零售市场负责;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地方再就业工程体系负责;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亏损,如发生亏损,由所在行署、市、县政府负责。各地市县粮食周转库存量是本地顺价销售的最低工作目标,必须完成。要加强对粮食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做好下岗职工托管、培训和再就业引导工作,并确保托管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从1999年起,全省粮食定购任务由40.8亿公斤调减为31亿公斤,调减24%(其中小麦由8.9亿公斤调减为2亿公斤;水稻保持7.5亿公斤不变;玉米由14.72亿公斤调减为14.5亿公斤;大豆由9.68亿公斤调减为7亿公斤)。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按品种、按数量完成,不得加保购系数。各地市以及省农垦总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调整后的粮食定购任务,由省计委、粮食厅另行下达。
(三)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与地方匹配比例,属地方匹配部分,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开支中优先安排,确保粮食超储库存和省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四)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完善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功能。凡是没有建立粮食批发市场的县(市)都要抓紧筹建,以适应搞活粮食流通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批发市场服务功能,开展代结算、代运输、代保管业务;抓紧实现微机联网,提供市场需求、价格等信息;组织银行、铁路、交通、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进场办公,简化手续,方便客商交易;加强粮食市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禁粮食批发场外交易,积极组织、引导进场交易。
三、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