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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
 〔1998〕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1998〕115号 1998年1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从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抓好组织落实3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各地市县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管理粮食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参与粮食经营,不再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服务。包括:围绕农业强省建设,调查研究粮食生产、流通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同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粮食流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国有粮食企业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反法纪、违反政策的行为;负责粮食市场建设,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粮食市场,进行粮油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粮价监控,保障粮食有序流通;搞好定购粮、保护价粮与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收购、管理和供应,做好地区间余缺调剂,保证粮食市场稳定;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定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管理所属国有粮食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培训本地粮食干部、职工,加强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行业文明水平。
  (二)建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本着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组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建立营销联合体或联合销售公司,合力对外,形成营销整体优势,集中力量扩大粮食销售。同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要求,选择海伦、庆安、孙吴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县(市)进行组建粮食收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积极探索实现政企分开,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新机制的有效途径。试点工作由省粮食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取得经验后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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