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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75号 1998年12月1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 1998年1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发〔1998〕71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问题。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至今未落户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已随母申报出生落户,现要求将户口迁至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现行户口审批程序及时给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或已随母落户的未成年人口要求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或将户口迁至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由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各地应根据实际数量和具体情况,力争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地全部解决,但要优先解决达到入学年龄儿童的落户问题。办理户口迁移中涉及“农转非”的,要在“农转非”计划内解决。
  二、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政策问题。全省要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逐步放宽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户口政策。哈尔滨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放宽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批落户条件;其它地级市的审批条件掌握在结婚后连续居住4年内;各县(市)的审批条件掌握在结婚后连续居住2年内。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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