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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1998修改)

  (一)国家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影片准映证;
  (二)影片名称、制片厂家;
  (三)影片发行的影片版权证明书。
  第十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不得擅自发行、放映未经国家审查许可的影片。
  第十一条 在本市因文化和学术交流等需要,举办未获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放映活动,应当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第十二条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方式由其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的电影票,由电影放映许可证签发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的单位,应当如实统计电影经营情况,按期上报统计报表,并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电影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期内,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经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发行、放映的影片,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电影拷贝及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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