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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1998修改)

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促进电影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市、区、县(市)属单位(含个体户、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影发行、放映,实行许可证制度。电影发行许可证,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电影放映许可证,由市或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
  第五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应当凭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书。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的,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办理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与电影放映规定的条件相符合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电影放映的场地符合安全规定;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第八条 领取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单位,可自行选购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颁发准映证的影片。
  第九条 在本市发行电影的单位,应当在发行影片前三日持下列材料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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