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消防监督责任制的划分:
(一)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由市公安部门监督。
(二)二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由区、县(市)公安部门监督。
(三)三级消防保卫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监督。
(四)铁路、民航、航运、驻哈部队和国有森林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主管部门监督,地方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消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四)监督指导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掌握和指导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和追究火灾责任。
(七)监督检查建设(装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参加竣工验收。
(八)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单位的防火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防火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消防法制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火险隐患单位,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和单位消防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乘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