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五级以上的大风天,必须悬挂禁火旗,实行分段防火检查责任制,管好火源、电源;警卫、更夫和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昼夜巡逻检查。
第十九条 五级大风天,不准在室外吸烟、用火或在室内使用燃煤炉、燃油炉等可能引起火灾的用火。六级以上大风天,禁止一切生活用火或可能引起火灾的生产用火。
第二十条 在厂房、仓库、办公室、教室、病房、商店内居住的住户,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以后搬进的,应一律无条件搬出;以前搬进的,要按下列规定搬迁:
(一)住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搬迁;无工作单位的,由被住单位负责搬迁。
(二)住户没有住房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被住单位为住户租借住房。
(三)住房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时,应优先给住户解决住房。对应无条件搬出而拒不搬出或单位已为住户租借、分配住房后仍不搬出的,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配合被住单位强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消防通道上构筑工程,设置固定摊床或停放各种车辆。
(二)在门洞、楼梯、走廊或庭院等有碍防火安全的地方,搭设棚厦,设置煤箱,堆放杂物。
(三)在天棚内或房盖、棚厦上堆放木6脑5半和杂物。
(四)在棚厦内存放汽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天棚、煤6脑5半棚内用火、用电。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修建粮食、种子、饲料仓库,机动车车库,农药、化肥库,汽油、柴油库,畜禽舍,粮油、豆腐和粉条加工厂(场)等,必须符合国家公安部门发布的《农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脱谷场院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吸烟或使用明火。
(二)谷物堆垛之间无防火通道。
(三)不按规定用电。
(四)机动车不带防火罩。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距消防水塔、消火栓、消防上水鹤十米以内的通道上,不准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或堆放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