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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8修改)

  第十一条 使用电气设备,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热器具。
  (二)在剧场的天棚、舞台等部位使用碘钨灯。
  (三)在库房内使用超过六十瓦的灯具。
  (四)在可燃物品处放置使用的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 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焊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的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要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处理。
  (二)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将可燃物隔开。
  (三)在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不得少于十米。作业后,应取出乙炔发生器内套,将溶解后的电石,倾倒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仓库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二)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三)物资分类、分库贮存,堆垛整齐,并按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改装和打包,应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五)严格履行外来人员、车辆或物资入库的登记检查手续,严禁携带引火物。
  (六)其它有关防火安全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安装明显的事故照明灯,严格控制明火、烟火,并按规范设置安全门和疏散通道,保证畅通。
  第十五条 单位在易燃易爆生产车间、库房、重点部位动用明火,要经单位消防管理组织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用火前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在其它部位动用明火,要经单位消防管理组织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单位在动用明火时,要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 居民使用的烟囱、火墙、火炕和烟道,要定期检查清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单位使用的烟囱、火墙、烟道,要定期检查清理。不准利用楼房的气眼道做烟道。
  第十七条 居民住户,不准使用汽油炉,使用煤油、柴油炉不准掺兑汽油。单位独身宿舍,不准使用燃油炉、燃煤炉或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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