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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1998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修改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冬季江上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松花江段水域的冬季江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体育等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在封江、开江前,应当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在江上通行。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窿周围设置安全标志,设定禁行区域。在禁行区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通行。
  第六条 凡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区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由公安部门进行治安登记后,方可营运。
  第七条 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由公安部门进行治安登记。
  第八条 从事江上游乐性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线路营运,不得脱线营运。
  第九条 过往人员发生坠江事故时,在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救助,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的运输工具或过往车辆、行人发生坠江事故的打捞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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