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8修改)

  (一)在路面宽度七米以下路段、一侧有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纵向距离二十米以内,不准停放车辆。
  (二)车身应当平行于道路边缘,右轮外缘距道路边缘线不准超过三十厘米。
  (三)有停车道的应停在停车道内。
  (四)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
  (五)货车应当悬挂临时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行经交叉路口,遇到停止行驶信号时,不准右转弯绕行通过交叉路口。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运需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靠边停车,不准妨碍交通。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二条 行人在道路上不准妨碍交通;不准有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行为;不准攀登、钻跨道路隔离设施。
  第四十三条 乘车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体外攀扶。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与驾驶员谈笑或有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
  (三)载人的货运车辆在道路上停车时,从车厢左侧上下。
  (四)车辆未停稳或停车等信号时上下车。
  (五)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道路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上进行宣传、教育、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需要封闭道路进行作业的,应当经市、县(市)市政、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封闭道路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办公室批准,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领取《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挖掘。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因抢修公共设施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可边施工,边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不得影响交通行车视距。道路红线以外的路口空地,不得新建影响交通行车视距的建筑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