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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8修改)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九条 在线路上行驶的客运机动车营运时,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和站点停车,不准停车等客。
  第三十条 拖拉机、后三轮机动车、畜力车,除送粮、送菜、积肥外,不准在市区内一、二类道路行驶。
  第三十一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随车携带《使用证》。其他车辆,不准安装警灯、警报器或标志灯具。
  第三十二条 通勤捎客车应当随车携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勤证》,并在规定的站点停车。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无交通标线的道路上超车时,前车未开转向灯或让车示意时,后车不准超车;前车示意让车后应当减速行驶,不准向左躲越前方障碍。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交通堵塞路段行驶时,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排列。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应当停车或减速让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人过车行道时,应当停车或减速让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通过雨水或融化的渣油路面时,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
  (二)通过交叉路口、村屯或行人稠密的路段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拖带施工机械,通过城镇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公路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试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二)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不准乘坐无关人员。
  (四)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五)不准损坏道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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