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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8修改)

  (三)持物或背抱儿童。
  (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
  (五)驾驶摩托车在同一车道内并行竞驶。
  (六)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
  (七)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的车辆。
  (八)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二)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三)攀扶机动车辆。
  (四)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装载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体上设有“危险品”字样的标志。
  (二)由连续安全行驶三年以上或五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驾驶。
  (三)按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四)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五)押运人员不准离开车辆。
  (六)在城镇内不准临时停车。
  第二十四条 客车顶部行李架上载物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物品应当捆绑牢固,并加网罩。
  大件物品运输车辆在装货运输前,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五条 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遮盖时,遮盖物不准遮盖转向灯、制动灯和尾灯,遮盖物挡住号牌放大号时,应当在遮盖物后端喷涂明显的号牌放大号。
  第二十六条 手把式机动车载物时,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转向性能,车把处不准载物。
  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厘米,载物重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长度、宽度不准超过车身。
  二轮摩托车载物重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不准人、货混载。轻便摩托车载物重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第二十七条 侧三轮、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准侧坐或与驾驶员相背而坐。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不准拖带车辆,两辆以上非机动车不准共载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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