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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8修改)

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下列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文化宫(馆、站)、俱乐部、舞厅、音乐餐厅、卡拉OK歌舞厅、影剧院、录像放映厅、音像带经销出租网点、电子游艺室、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馆(场、池)、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射箭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三)公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狩猎场等游乐场所。
  (四)其他经营性公共娱乐活动场所。
  第四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群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地建筑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场地面积和定员人数符合规定标准。
  (三)出入道口畅通,照明设施齐全。
  (四)其他应具备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开办经营性舞厅、卡拉OK歌厅、影剧院、俱乐部、射击场、射箭场、狩猎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开办文化宫(馆、站)、音乐餐厅、录像放映厅、音像出租网点、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地)、滑冰场、旱、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治安登记。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每年核验一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连续半年未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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