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安装的共用天线,必须是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市、县(市)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安装共用天线。安装完毕,应经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用天线管理的责任单位检测验收,领取《电视共用天线工程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应按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检测部门交纳工程检测费。共用天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质量事故,由安装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三条 利用共用天线开办有线电视或安装滤波设备的,应经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共用天线的日常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在市、县(市)直管公产房屋上设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二)在单位自管房产上设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在共有产权房屋上设置的,以主要产权人为主,由共有人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共用天线管理的责任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共用天线的接收质量。
第十六条 在共用天线发生故障时,由共用天线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检查、维修。检查、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和住户承担。
第十七条 爱护共用天线设施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共用天线设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共用天线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共用天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制订共用天线管理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和共用天线工程的检测验收。
(四)培训考核设计、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责任单位的管理人员。
(五)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单位对共用天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处理共用天线安装使用中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