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信号的正常接收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以下简称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天线,是指包括天线、前端设备、信号分配网络、用户终端等具有信号分配功能的电视接收系统。
第四条 共用天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委和房产、规划、土地、建工、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共用天线建设规划,由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或县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在有线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区外的下列新建建筑,应设置共用天线:
(一)在电视信号场强微弱、反射波复杂或市郊、大型企业集中生活区的住宅楼房。
(二)七层以上住宅、公寓建筑和以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群体建筑。
(三)大模板、装配式大板和其它对电视信号屏蔽严重的钢筋混凝土住宅建筑。
第八条 共用天线的设计单位,应有中级以上无线电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应有中级以上无线电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一定数量掌握无线电专业技术人员,有安装天线、室内外布线的专用设备和调整、测试共用天线系统的仪器、仪表。
第九条 共用天线的设计单位,应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到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电视共用天线设计许可证》。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应经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后,到市建工、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设计单位设计的共用天线,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设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