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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8修改)

  第十八条 单位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不足时,要按隶属关系和审批程序,办理追加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在不超过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节余的工资基金计划指标结转到下月使用。工资基金计划指标,不能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银行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计算的新增效益工资限额和未列入基数的工资额,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并下达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经济效益比计划指标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计算出实际的工资额,由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计划指标不足时,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和奖金,要先提后用,并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主管部门可按核定包干的工资总额指标,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并落实到企业。企业效益高于或低于本部门包干指标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计算出奖励基金增减数额。超出包干指标时,可由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对逾期不清退超编人员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按超编人数扣减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奖金发放,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超过规定标准增发奖金时,经审核签章的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增加。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仍未清退计划外用工的单位,由审核签章的劳动或人事部门以新增的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抵补计划外用工工资额,当年抵补不了的,第二年继续抵补。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所属单位临时工工资基金支付。对临时工工资指标,实行专项使用,不准挪用或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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