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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8修改)

  第十条 新建、转户、分户、并户等单位领取或变更《手册》,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新建户的,凭上级批件或《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职工来源手续(调转、招工、聘用人员等手续),到市、县(市)劳动部门领取《手册》,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到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
  (二)跨行转户的,由人民银行审批;行内转户的,由各专业银行审批。
  (三)分户的,凭上级批件或新户《营业执照》、分户前原单位《手册》和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给新户的劳动工资计划,到市、县(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四)并户的,凭上级批件或《营业执照》、新下达的或并户前原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到市、县(市)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五)撤销的,应在办理撤户手续后,由主管部门收缴《手册》,加盖“作废”字样,转给原审核签章的劳动、人事部门销户。
  第十一条 单位丢失《手册》,经开户银行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市、县(市)劳动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中直单位、外埠驻哈机构可按单位上年十二月份实际应支付的工资总额填入《手册》,待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统一核算签发。
  第十三条 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填写在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计划表》表内,下达给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单位收到《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计划表》后,要编制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审核签章的劳动、人事部门各一份,并填入《手册》。
  第十五条 单位填写《手册》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到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临时用工计划指标的单位,要分别到市、区、县(市)劳动部门一次性办理用工手续。劳动部门应将办理手续的临时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填写在《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计划表》上,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调整所属单位《手册》中的年度和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报审核签章的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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