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的工资基金,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属于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要坚持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监督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人事、统计和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六条 单位只能在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并要使用国家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不准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手册》。
第七条 各区、县(市)劳动部门,省、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中直单位和外埠驻哈机构,要按照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组织填报《工资基金建户单位审核表》,经市、县(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分别到市、县(市)劳动部门领取经市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统一核发的《手册》。《手册》每年换发一次。
第八条 《手册》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工资。审核签章工作具体划分如下:
(一)在市辖区的中直、省市属企业、外埠驻哈机构的《手册》,由市劳动部门负责。
(二)市属各部、委、办、局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手册》,由市人事部门负责。
(三)区属企业的《手册》,由区劳动部门负责。
(四)区属各部、委、办、局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手册》,由区人事部门负责。
(五)县(市)单位的《手册》,分别由县(市)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六)中直、省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手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跨地区或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企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市劳动部门办理签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