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8修改)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引荐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或从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成功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外资成功,是指引荐人引荐的外资已经全部注册登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项目已经投产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引荐前,到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领取《引荐外资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引荐外资成功的个人,以引荐外资额为基数,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引荐外资在二十万和二十万美元以下,或引荐外资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投资于国家限制项目的,按千分之一奖励。
  (二)引荐外资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二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四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四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五奖励。
  (三)引荐外资投资于国家鼓励项目的,二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四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四奖励。
  (四)本条(二)、(三)项规定的引荐外资数额超过下限、低于上限的,以下限为基础,每增加二十万美元,奖励金相应增加千分之零点一。
  第七条 对引荐外资在五百万和五百万美元以上成功的个人,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奖励金外,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升级、住房、子女在重点学校入学、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照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八条 奖励金的金额,按外商实际出资额和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对以引荐的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从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的奖励金,由中方企业按核定标准发给;以引荐的外资举办外资企业的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标准发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