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用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市政部门批准,并按省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八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的抚育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区市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或者修复。
第九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区市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中已改造完地段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条 区市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马家沟的污物打捞和沟渠清淤,保证水体清洁,沟渠畅通。
第十一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已改造完地段,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保护公共设施等有关规定,保持环境优美、整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二)乱垦乱种;
(三)筑坝养鱼或者修建鱼池;
(四)堆放物料,开挖、取土、打桩;
(五)排放污水,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
(六)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七)截流、取水;
(八)损坏设施;
(九)毁坏绿地、树木、花草;
(十)清洗物品;
(十一)爆破;
(十二)其他损害马家沟的行为。
第十三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市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