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20号令
1997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马家沟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功能,创建优美、整洁、安全的区域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家沟上游自健康桥、下游至入江口回水段100米处地段(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作标界图标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马家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动力、南岗、太平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管理。
动力、南岗、太平区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马家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政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保证汛期安全。
第五条 马家沟冰雪活动,作为全市冰雪活动的一项内容,纳入哈尔滨冰雪节总体活动方案。
第六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外,原有建筑物不得扩建、改建,超过建筑红线的建筑物应当逐步退出,违章建筑物应当在规划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