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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秋林地区内的道路以及人防工程出口处从事经营活动。秋林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 车辆进入秋林地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或者行驶。
  公共交通车辆(含附线小公共汽车)在秋林地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超时等客。
  每日7时至18时,禁止人力三轮车在秋林地区内一、二类道路上行驶或者停放。
  第八条 秋林地区内的临街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秋林地区临街立面贴有瓷砖、釉面砖或者油饰的建筑物,以及立面贴皮装修的建筑物,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建筑物立面污染影响市容观瞻时进行清洗、油饰;其他建筑物,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粉刷;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博物馆广场标志性建筑,由博物馆广场地下经营单位进行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条 秋林地区内的修建工程,应当严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秋林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的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秋林地区临街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应当向秋林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秋林地区管理机构审查,并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在秋林地区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匾等,应当向秋林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秋林地区管理机构审查,并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秋林地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清扫保洁责任单位负责,做到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秋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秋林地区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门前三包”责任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省委门前广场环境卫生、绿化和秋林地区其他公共绿地,分别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清扫保洁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优美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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