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管理办法
(哈市政第〔1997〕11号令发布
1997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的管理,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地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以下简称秋林地区),是指以秋林公司为轴心,沿东、西大直街向东至吉林街东侧建筑红线,向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沿奋斗路向南至花园街南侧建筑红线,向北至邮政街北侧建筑红线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南岗区人民政府设置的秋林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秋林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法定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秋林地区居民和居民庭院的管理,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按辖区管理。
第四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在秋林地区依据《
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履行巡察职责时,应当密切配合秋林地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秋林地区内保护建筑和保护地区,依照《
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秋林地区内的道路;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向秋林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秋林地区管理机构审查,并征得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