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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1998修改)

  第十二条 港口外贸货物运输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类、重量;
  (二)交货期、流向;
  (三)疏运港和疏运方式。
  第十三条 市口岸委确定的年、季、月度外贸货物运输计划,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完成。货物单位,应当按计划组织交货;航运、铁路部门,应当均衡派船舶、班列,并及时安排车皮疏港。
  第十四条 市口岸委应按时将年、季、月度外贸货物运输计划报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口岸办公室。航运、铁路、市外贸等部门的计划,在报送市口岸委的同时,还应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航运、铁路部门,对经国家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核定的月度进出口外贸货物运输计划,应当优先安排运输和装卸。
  第十六条 航运、铁路、交通、民航、市外贸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口岸外贸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单位,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征求航运部门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将副本抄送航运部门。
  第十八条 航运、铁路、交通、民航、市外贸等部门,要建立统计和分析制度,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一月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口岸委。由市口岸委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计划外进出口外贸货物的单位,要向市口岸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联检和安排运输、装卸作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口岸委对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的职责:
  (一)组织执行有关口岸外贸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平衡外贸货物运输计划;
  (三)监督、检查外贸货物运输计划落实情况;
  (四)负责航运、铁路、交通、民航、市外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五)对外贸货物运输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进行协调仲裁。
  第二十一条 铁路、航空口岸的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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