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港口进出口外贸货物的运输计划,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港口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要贯彻统一计划、综合平衡的方针,坚持确保重点、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哈尔滨港口进出口外贸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货物单位)要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外贸货物运输计划,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贸部门),经市外贸部门汇总后,于次年一月上旬抄送市口岸委和航运、铁路部门。
第六条 货物单位应当在每年四月八日和七月八日,将季度外贸货物运输计划,报市外贸部门,经市外贸部门汇总后,抄送航运、铁路部门。航运、铁路部门负责提出季度车、船、货平衡意见,由航运部门、铁路部门分别汇总报市口岸委。
第七条 市口岸委要在每年四月中旬和七月中旬,召开航运、铁路、交通、民航、市外贸等部门参加的季度计划平衡会议,对季度进出口外贸货物运输计划进行平衡。
第八条 货物单位要在每月四日,将下月进出口外贸货物运输计划,报市外贸部门,对特殊货种,应另列清单说明,经市外贸部门汇总后,于六日抄送航运、铁路部门,由航运部门汇总后编制月度进出口外贸货物运输计划,在八日前报送市口岸委。
第九条 市口岸委要在每月九日,召开航运、铁路、交通、民航、市外贸等部门参加的月度计划平衡会议,确定初步平衡的月度外贸货物运输计划。
第十条 航运、铁路部门应当在每旬逢七之日,向市口岸委和市外贸部门提供下一旬外贸船舶、班列、货物到港情况。
第十一条 航运部门根据市口岸委初步平衡的月度计划总结当旬计划执行情况,综合平衡下一旬运输和疏港计划,并抄送市口岸委和铁路、市外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