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修改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94〕第18号
1994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其研制、开发的农业(含林业、农田水利和农机科研)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等单个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部(省)、哈尔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
(二)实施三年内,为本市新增经济效益年均二千万元的;
(三)成果应用面在适用范围内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第五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期自每年一月初开始至同年二月末止。
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申报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向市科委申报。
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第七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市科委会同市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经济评审组和由专家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分别提出意见,由市科委综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获奖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突出贡献奖按贡献大小设两等,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奖励金由市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