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废止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86〕60号 1986年4月5日)
为了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敞开哈尔滨城门,加强本市同各兄弟地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发挥哈尔滨经济中心城市作用,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我市对国内各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者,提供方便,实行优惠。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国内各地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办厂、设店或开发各种产业,可以独资经营或采取合股、补偿贸易等形式与本市企业合作经营,也可以租赁、承包原有企业。
二、各地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企事业或设立办事处所需基建场地,由规划部门优先安排,接洽部门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如租赁或购买房产,可自行与有关单位或房主洽谈,由房地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
独资或合资建设项目的基建指标,视不同情况,由本市或由对方负责安排。项目经批准后,根据投资额度和建设项目性质,减征土地使用费和城市设施配套费,并在物资供应、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基建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招标或委托本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包,也可以由外地自带持有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自行组织施工。
三、合资经营项目所需资金,各方除以资金入股外,经产权者同意,也可以用厂房、场地、设备、物资、技术折价入股。在郊区合资办厂、开店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时,被占地单位可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资金的形式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