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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江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办法(1998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江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办法
 (1998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河道砂石开采的管理,保护江河道和土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道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江河道砂石开采和管理,要贯彻合理开发资源,确保堤防安全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部门是江河道砂石开采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市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农业、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要填写《开采砂石申请表》,持下列证件,向市或县(市)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准采证件:
  (一)个人开采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
  (二)单位开采的,凭主管部门的批件。
  (三)在航道和铁路、公路、林业、市政公用等江河道用地范围内开采的,凭航运、铁路、交通、林业、市政公用等部门的批件。
  第六条 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开采砂石的,持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证件,经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发给准采证件。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开采砂石的,凭准采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采。
  第八条 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采期开采。
  (二)随采随运。
  (三)按规定平整开采后的江河床。
  (四)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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