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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五)现职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辞职到农村承包、租赁和领办乡镇企业的,户口不迁,原单位分配的住房保留,享受一年公费医疗待遇,个人所得归己。
  (六)个人可到乡镇组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或技术贸易机构。
  (七)乡镇企业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在职的业大、电大、函大毕业生),聘任期满后,原系在职的,由人事部门或原单位分配工作。贡献大的,可提前晋级,并分配到重要岗位上工作。
  (八)对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均由有关的组织、人事、科技、劳动等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并切实抓好落实。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乡镇企业的需要,市、区、县计经委、科委要组织城镇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部门到乡镇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帮助规划、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等有偿服务。市经委、经协委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厂、乡挂钩,实行对口包干支援,向乡镇企业扩散产品、配件,并帮助乡镇企业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组织以“拳头”产品为“龙头”的企业群体时,也要吸收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参加。
  第十六条 市农业银行要采取下列办法,在贷款上扶持乡镇企业:
  (一)对产品有销路、经营有利润,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现有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足时,只要有自补流动资金计划,并能在二、三年内补足,可给予贷款支持。
  (二)对产品销路好、利润率较高、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新办企业,自有资金比例达不到百分之三十的不足部分,可用特种贷款解决;其余部分,用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三)对生产市场急需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可优先发放贷款。
  (四)对发生临时性或季节性亏损的企业,只要全年不亏损,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可给予贷款。
  (五)对扭亏有措施,在一、二年内能够扭转亏损或落实弥补亏损来源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贷款支持。
  (六)对有复苏能力的停产企业,只要找到新的生产门路,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要按新上产品给予贷款。陈欠贷款,可分期偿还。
  (七)对企业通过内部集资或其它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缓收陈欠贷款。
  (八)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需贷款,要积极给予解决。对季节性强的农副产品收购后能及时加工出售的,可以安排临时性贷款。占用贷款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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