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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二)乡、镇办企业留百分七十,上交乡、镇主管部门百分之二十,上交乡、镇政府百分之十。
  (三)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留百分之七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
  (四)本条(一)、(二)、(三)项的企业留利,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部分,最多不准超过百分之二十。
  (五)上交区、县、乡、镇主管部门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上交村和乡、镇政府的利润,主要用于“以工补农”和其它社会性开支。
  (六)本条(一)、(二)、(三)项利润提留,要在年终分配时进行。不准预提、超提。各级财政、税务、银行、信用社要发挥监督作用,协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做好利润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对乡镇企业利润分配和使用不当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可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组织、人事部门要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乡镇企业任职或工作。被选派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工程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可选择服务单位。任职、工作时间为二年,户口不迁,工资由原单位照发,生活上适当补贴,并在住房分配、子女就业和小孩入托等方面,要优先给予照顾。任职、工作期间可向上浮动一至二级工资,由任职、工作单位发给。任职、工作期间的工作实绩,可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任职、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予晋级。
  (二)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城市户口不迁,原一切待遇不变。报酬由双方商定,可长期服务,也可短期服务,服务所得报酬归己。
  (三)城市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和生产指导,领取合理报酬。报酬数额,由受益企业自定。
  (四)经组织批准,现职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停薪留职到区、县、乡、镇、村领办或承包、租赁乡镇企业,承包科技部门安排到乡镇企业的“星火计划”项目。需要的少量资金,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信用社经过审定,要给予贷款扶持。停薪留职下去的人员,户口不迁,原单位分配的住房保留,享受一年公费医疗待遇,工龄可连续计算。个人所得超过原工资部分,交原工作单位百分之二十,其余归已。对五年内回来的,可安排适当工作。十年内到离、退休年龄的,也可在原单位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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