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6月2日 实施日期:1995年6月2日)修改

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86〕73号
 1986年4月23日)


  为把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更好地开展起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繁荣商品经济,在我市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除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外,结合我市情况,再做如下规定:
  一、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贯彻“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由参与联合企业各方自主协商确定联合方式、内容、权益和义务,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不能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
  二、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是市政府管理横向经济联合的综合部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各综合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横向联合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成立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到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备案。
  凡成立半紧密型的联合总厂、联营公司或其它联合体,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要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和上一级经济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登记注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合体的主体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联合体的主体企业核准第二企业名称,并允许用联合体名称注册商标。
  四、联合企业的章程、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可由公证处公证。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由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联合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可按联合形式的不同,从下列范围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