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维护广场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持广场容貌和环境的整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占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东起兆麟街车行道西侧道路侧石,西至尚志大街车行道东侧道路侧石,南起东十三道街南侧大楼建筑红线,北至石头道街北侧市政府大楼建筑红线。
第三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广场区域内非道路上行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四条 广场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除石头道街和东十三道街以外禁止一切车辆穿行。机动车辆进出广场地下停车场时,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鸣喇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堵塞广场内道路。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维护广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广场内道路发生堵塞时,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疏导。
第六条 在广场内组织活动应当向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厅意见后,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组织活动或结队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