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的产品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
(二)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可自行定价。
第二十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下列税收优惠待遇:
(一)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二)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三)对新开办的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交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对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由市财政部门退还已交纳所得税税金的百分之五十;对新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交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以适当减免税照顾。
(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按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减免税规定执行。
(五)由市级以上科委认定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
(六)开发属于“火炬”计划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的产品税、
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交纳所得税。
(七)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规定减、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将地方分得部分返给企业。
(九)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
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内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单项奖励金,可按规定免交奖金税。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获得的报酬,可按全部劳动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