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举办除国家禁止经营项目以外的企业,均可申请设立。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项目,由市外资管理部门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合同、章程,市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在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合同、章程,市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部门报送申请书、合同、章程及下列文件:
  (一)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有资产评估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名称登记通知书;
  (四)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营业证明文件或者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信誉证明文件;
  (六)企业生产或者办公所用房屋、场地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七)需要进口的设备、物资清单;
  (八)申办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应当报送该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向审批部门报送申请书、章程及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名称登记通知书;
  (三)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四)外国投资者的营业证明文件或者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信誉证明文件;
  (五)需要进口的设备、物资清单;
  (六)申办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应当报送该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自行编制,报项目的审批部门备案。但需要在能源、交通运输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项目、工业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工业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