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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7日)废止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农、林、牧、渔生产企业以及从事资源开发、节约能源、交通、工业企业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规划为指导,从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定期公布招商项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外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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