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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驻厦门办事处负责联络福建省和江西省;
  驻海口办事处负责联络海南省、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驻广州办事处负责联络广东省、湖南省和湖北省;
  驻珠海办事处负责联络珠海市周边地区。
  九、充分发挥办事处的地域和职能优势,发展壮大经济实体,增强办事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完成驻地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事处隶属省政府,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办公厅对办事处的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办事处的自身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办公厅对办事处的管理原则是议大事、定原则、协调矛盾。
  第五条 办公厅对办事处的具体联系、协调工作由厅驻外工作处负责,驻外工作处的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通报省委、省政府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分管驻外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处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承担我省在办事处驻地组织的重大活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兄弟省市政府和国家部委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及我省各行署、市、县政府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兄弟省市和国家部委驻我省办事处与我省各地、各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负责办事处重大活动的联系、协调和服务。
  七、完成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有利于办事处的发展、有利于办事处为省内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以“机构要小,人员要精,效益要好”为方向,加快办事处机构改革步伐,尽快实现“小行政,大实体”的改革目标。
  第七条 办事处保留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逐渐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以经营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和盘活固定资产,增强办事处的自养和发展能力。从明年开始,省财政厅根据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停止核定行政经费;3年后,各办事处全部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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