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5时前进行水冲洗。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垃圾间内的拉圾,清掏果皮箱内的污物。
第二十三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照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区内道路、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公共设施完好。步行街区内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设施设置的单位负责。
本办法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准许车辆通行的道路,由市政道路责任养护;其他道路,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养护。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养护部门或者单位修复。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管理经费和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的道路、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保护建筑、街道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环保者公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七不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