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1997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表哈尔滨建筑特色的中央大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发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西侧建筑红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东侧建筑红线,南起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北侧建筑红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南侧建筑红线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管理。
对步行街区居民庭院内的管理,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区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在步行街区依据《
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履行巡察职责时,应当密切配合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中央大街及其两侧的保护建筑,依照《
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