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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的部分已被: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部分已被《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大中型农机具管理条例》的部分已被《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的部分已被: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2000)(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
 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几年来执法工作的实践,决定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修改为“规划部门”。
  2、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要强行收回绿地”修改为“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3、在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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