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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0日)废止

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通信市场,加强电信通信管理,保护电信通信企业经营者、用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通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通信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安全保护和服务监督等。
  第三条 市、县(市)邮电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电信通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电信通信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电信通信行业管理的法规及电信通信技术、装备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协调国家公用电信网之间及国家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关系,做好合理组网和电信通信业务协调发展工作;
  (三)审核专用电信网的设立、扩容以及入网申请和经营放开电信通信业务的申请;
  (四)监督检查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做好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电信终端设备销售市场,受理用户对终端设备质量问题的投诉;
  (六)办理上级电信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电信通信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发展电信通信应当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对国家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应坚持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电信通信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电信通信自由和电信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电信通信自由和秘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信通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处理电信通信行业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公民均应支持电信通信事业的发展,爱护电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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