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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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