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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失效]

  《犬类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1000元。
  第九条 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犬类准养证》,一犬一证,按第八条规定收取登记费和年检费。
  外来人员不准携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第十条 限制养犬区内科研单位饲养的科研实验用犬、演出团体饲养的表演道具用犬、重点防护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和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携犬到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凭《犬类免疫证》及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特种犬类准养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领取《特种犬类准养证》的单位和个人,免收登记费和年检费。
  饲养军犬、警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将已登记注册的犬转让或犬失踪、死亡的,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除携犬登记、年检、就医或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批准进行交易外,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
  (四)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特种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
  (五)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院门或户门外悬挂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户标牌。
  第十四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
  已经登记注册的犬产幼犬后,养犬者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幼犬证》,并于60日内将幼犬处理。
  第十五条 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诊所)及宠物市场,应当经公安、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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