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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是指通过各种形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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