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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两名以上经劳动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职业介绍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范围;
  (五)有相应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持单位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市属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区、县(市)属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办的,由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5日内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停办,应当提前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停办,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供求信息;
  (三)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组织洽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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